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00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務人 張瑗峮 (原名: 張云慈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零玖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
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張瑗峮(原姓名:張云慈)於民國93年6月23日
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00萬元及300萬元,合計500萬元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96年12月14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其中借款200萬元之部分,尚欠1,958,856元,借款300萬元之部分,尚欠502,100元,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2,460,95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負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51%│││0000000元│1月17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08%│││502100元│1月1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元│2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098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2100元│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