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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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260號上訴人 李碧真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簡詩家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彥廷 律師被上訴人 林明德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被上訴人 蔡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婷玉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