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52號原告 蔡王閃
送達址:高雄市○○區○○○○○000號信箱兼法定代理人 蔡政璜 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 王麗鴻 、 蔡淑敏 、 蔡淑津 、 蔡仁耀 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