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繼先 訴訟代理人 吳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強環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6,9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