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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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全強環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偉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巴森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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