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02號債權人 廖佩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鐘家蔆 、 駱安捷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