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政華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政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政華前犯強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0292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清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