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78號原告 李榮發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 律師被告元力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志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王建偉 律師 何豐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