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65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嶸豐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吳素真
時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前川公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參拾捌萬零貳佰參拾參元(即依上訴人請求返還臺北市○○區○○段○○段
000地號土地,其中法定空地部分之面積合計為43.542平方公尺,經乘以鑑定價格每坪新臺幣636,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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