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告元力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志昌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勞訴字第78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0,0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