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一、台 蔣世傑 等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1598號上訴人蔣世傑
席宏淮 幸光宇 陳家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上訴人且 英麗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上訴人 嚴上鎧嚴立秋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馮世寬訴訟代理人徐維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嚴上鎧為上訴人嚴立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嚴立秋於民國111年0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嚴上鎧,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自應由其為嚴立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瑜娟法官邱景芬法官蔡和憲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