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587號聲請人 裴祥麟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曾志偉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第538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曾志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法扶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法扶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周舒雁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詩璿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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