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18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張美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林金柱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由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金柱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前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5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判決廢棄發回後,由臺中高分院以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0號另行判決,並命兩造按比例負擔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周舒雁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詩璿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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