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重上更一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2號上訴人 蔣世傑
席宏淮 陳家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複代理人 何恩得 律師
王盈智 律師上訴人且 英麗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上訴人 幸光宇
嚴上鎧 (即 嚴立秋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嚴德發訴訟代理人徐維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藍家偉法官陳蒨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