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2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宋曉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李翔琳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靜芬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俊雄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