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19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1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1年審裁字第491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319號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1年審裁字第491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1年審裁字第
49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侵害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屬當然無效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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