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17號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邱國正訴訟代理人徐維良律師被告 蔣世傑
席宏淮 席宏濬 席宏江 幸光宇 陳家煌 陳家立 馮建安 馮建國 馮建民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律師被告 袁惠雲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被告 袁曉雯
袁欣 袁鑑 胡智高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被告 胡智慧
胡智明 胡智超 陳家齊 陳家全 嚴立秋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複代理人 黃子峻 律師被告 嚴德茵 (已歿)
嚴德東 訴訟代理人 王琴 被告 溫夢茞 (被繼承人 嚴德忠 之繼承人)
嚴從煒 (被繼承人嚴德忠之繼承人) 嚴從音 (被繼承人嚴德忠之繼承人)被告 且英麗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被告 馮建中
馮建華 原住臺北市○○區○○○路○○○巷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茲因被告嚴德茵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死亡,故原告應於15日內具狀補正提出被告嚴德茵之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等資料。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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