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802號
原   告  王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號000-00號車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如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而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99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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