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劉穎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和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88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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