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4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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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70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許栯豪 (原名 許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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