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黃OO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一0三年度亡字第一號宣告甲○○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之母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2年2月23日離家後即音訊全無,因多年未與家人聯絡,家人認甲○○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且經本院以103年度亡字第1號裁定宣告甲○○死亡,惟嗣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發現甲○○現尚生存,並通知聲請人,目前甲○○已返家與家人同住,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死亡宣告之人甲○○前經本院於103年8月28日以103年度亡字第1號裁定宣告於99年2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一節,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亡字第1號卷宗查證屬實,惟甲○○現尚生存,並未死亡,已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12月8日南市社工字第1041216371號函為證,且甲○○本人亦於本院調查中到庭,經證人即其配偶乙○○當庭指認無誤,甲○○亦自 陳伊 現在與聲請人及乙○○同住,有本院105年1月19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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