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美瑛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美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美瑛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查受刑人林美瑛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於刑法第50條修正施行前,已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7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且形式上已於102年9月3日執行完畢,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已無從聲請易科罰金,從而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生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餘地,以保障受刑人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
三、經查,受刑人林美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網路列印本、判決書正本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受刑人林美瑛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7日晚│100年7月27日中午│100年11月11日至13日│││間7時30分許為警採│12時││││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373號│第6373號│第30483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718│100年度訴字第2718│102年度訴緝字第17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103年5月30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1年12月3日│101年12月3日│103年9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刑,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形式上已於103年│││││9月3日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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