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海商簡字第5號
法定代理人 高宏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叁拾陸萬壹仟陸佰玖拾玖元,應徵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