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6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宗一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