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60號
原 告 吳玉山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富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5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9,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59,34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