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263號
原 告 廖尉堯
蘇建忠
薛意翎
王清秀
上開原告四人指定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建才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优億數位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貳拾貳萬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貳萬伍仟叁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