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馨瑩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又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
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
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故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應屬訴訟成立要件之一,合先敘明。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請求確認他人之某
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須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共
同被告一同起訴,始為當事人適格;若僅以其中一方當事人
為被告,即非適格之當事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7
號)。
二、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乙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乙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債權人起訴主乙他造二人間讓與不動產之債權行為及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詐害其債權,依法訴請判決撤
銷,並命他造塗銷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其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有詐害行為撤銷權及塗銷登記請求權,前者之訴訟
標的價額固應以債權人獲保全受償之債權利益計算,但後者
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塗銷不動產登記之交易價額為準,其
後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該二訴訟標的
價額中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
29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原告起訴請求:(1)被告黃馨瑩、甲**間就坐落彰化縣○○
市○○段○○○○○號(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1107建號
(門牌號碼為育英路583巷15號,權利範圍全部)建物(上
開土地及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行為,及
於105年6月16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2)被告
乙**就系爭不動產於106年12月7日以夫妻贈與原因向彰化縣
員林地政事務所,以106年員資字第106880號收件字號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3)被告甲**就系爭不動產於105
年6月16日以買賣原因向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以105年員
資字第044510號收件字號之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揆諸
首揭說明,即屬必要共同訴訟,自應以黃馨瑩、甲**、乙**
為共同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原告起訴雖以甲**、乙**為
被告,然未載明被告甲**、乙**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
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
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於法自有未合,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
(二)又原告上開訴之聲明第2、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
產之交易價額為準,原告起訴時雖以其債權額新臺幣(下同
)136,951元為訴訟標的價額,而僅繳交裁判費1,440元,惟
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足供認定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致本院
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10日內提出足供認
定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系
爭不動產近期買賣成交金額、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
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附此敘明),以查
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計算,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440元後,補繳本件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陳瑶芳
附表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號(權利範圍全部),
及其上同段1107建號(門牌號碼為育英路583巷15號,權利
範圍全部)建物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依前揭第一類謄本所載所有權人姓名查明甲**、乙**之真實
姓名,並追加其為被告。
三、提出追加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足以認定前開附表編號一所示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資料,
以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