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勞簡調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簡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晟晁 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玲
相 對 人  阮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雙溪區聖南36號,有被告個人戶籍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高郁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