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78號
原 告 董振芳
被 告 董祐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子過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依原告起訴狀
之主張,其支付車子之款項共約為84萬元,惟原告似漏載「萬」
一字,爰先以原告主張之價額核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