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246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許美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汽車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貸款。
惟查,依原告所提之個人汽車貸款借據之約定條款第20條約
定,如因此訴訟時,全體當事人等均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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