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57號
原   告  朱順泰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
被   告 開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聲
訴訟代理人  田雅文 律師
複訴訟代理  黃冠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
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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