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601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告 賴羿瑄

李桂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695元,以及均從民國110年4月29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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