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922號
原 告 王憲誠
送達代收人 姚本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魁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