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922號
原   告  王憲誠
送達代收人  姚本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魁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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