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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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聲字第22號聲請人 黃信傑 相對人 詹倢綝 (原名: 藍倢綝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藍郁婷 法定代理人 詹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家調裁字第5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上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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