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12號原告 蔡林錦蓮 被告 王麗鈴 兼訴訟代理人 蔡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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