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祖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3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祖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事實部分將「9月24日」更正為「9月26日」。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復進而施用,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院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又施用毒品,足以戕害其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顯見其不思悔改,自制力亦顯不佳;惟另考量其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被告於偵查中係供稱:當時 童貴鵬林佳蓉 在台南市○○○路0段000巷00號荷蘭村汽車旅館,伊載 辛彩璿 去找林佳蓉,伊一開始進入房間沒有注意到毒品,房間內有童貴鵬、林佳蓉、辛彩璿及 陳界宏 ,後來伊與辛彩璿坐在桌上那邊,辛彩璿施用完毒品把吸食器放在桌上,伊就直接拿吸食器起來施用,伊沒有再添加毒品進去等語(偵卷第10頁背面),則被告既係自行拿取他人施用毒品剩餘之吸食器,未指述何人交付毒品供其施用,自難認被告有供出毒品來源,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附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3245號被告吳祖鈺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號居臺南市安平區安平路304巷6樓之1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祖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年1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9月24日13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荷蘭村汽車旅館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員警偵辦童貴鵬涉嫌毒品等案件,於106年9月26日13時20分,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上開汽車旅館502室拘提童貴鵬, 適吳祖鈺 在場。員警當場發現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等物品,並經吳祖鈺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祖鈺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採尿同意書、委託尿液檢驗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6年1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之事實,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於本署偵查中供出毒品來源,現由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偵辦中,附此敘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4日
檢察官洪欣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王寵惠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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