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00號原告訢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告原陞企業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許文哲 律師 曾允斌 律師 周紫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訢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振茂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訢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