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7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7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7165號聲請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附表(聲請狀附表到期日欄位所載與本票影本不合)。
二、請補本票原本。
三、請釋明系爭本票(票號:CH0000000、CH0000000)到期後有無提示。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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