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038號
原 告 楊珮琳
上列原告與MorreNoliRubin( 諾里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蓋有翻譯社大印之民事起訴
狀、言詞辯論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及送達證
書之英文譯文(一式兩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起訴狀
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
第25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MorreNoliRubin(諾里)為菲律賓籍,原
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陳明被告無法閱讀中文文字,為使被告
受有程序保障,並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及適時性,原告對於
受訴法院製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亦應提出被告所屬國
籍通用語文作成之翻譯本,以利被告順利應訴,而此一提出
起訴狀及言詞辯論通知書翻譯本,即為原告起訴後,應遵守
義務之一。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附起訴狀之英文翻譯本,
被告顯難難以理解,為進行本件訴訟,自有命原告將應送達
被告之訴訟文書翻譯為英文,並送回本院,再由本院送達被
告,是揆之前揭規定,原告之起訴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於
法不合,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