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48號債務人 邱忠興 代理人 伍安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下列資料:⑴債務人個人及母親 邱黃綉 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⑵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綠色及紅色聯單正本。
⑶最近二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戶資料清單。
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2.債務人應說明其現收入來源為何?若債務人現有從事工作,請債務人陳報任職處所(或受僱人)之詳細資料(即公司全銜、受僱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且說明「每月實際領取薪資數額若干」,並請提出民國107年1月迄今之任職及每月收入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薪資存摺轉帳影本,存摺首頁應載有帳號及金融機構名稱,或薪資證明單等。如係領取現金,請提出僱主開立之核發每月薪資證明或蓋有雇主章之薪資袋,或出具收入切結書)。
3.債務人稱每月須支付母親 邱黃綉女 扶養費。請債務人說明有無其他親屬可共同負擔母親扶養費?如有,應具體載明共同扶養人之姓名、親屬別、各人分擔扶養費比例若干,並提出該等親屬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以供查證。
4.債務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5.請債務人說明其本人或受其扶養之親屬(即母親邱黃綉女),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租屋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