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5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英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雅萍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