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5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英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雅萍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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