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69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劉慶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慶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受刑人劉慶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可作為證據。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法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所顯示之人格特性,及考量法律規範之目的、受刑人違反規範之嚴重性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之理念,及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其對於本件定刑之意見,受刑人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61至65頁)等情,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