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治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治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治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治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5日│100年3月6日│100年1月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44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13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13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13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612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6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8日│100年9月16日│100年9月1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13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612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612號││決├────┼───────────┼───────────┼───────────┤││確定日期│100年8月22日│100年10月18日│100年10月18日│├──┴────┼───────────┼───────────┴───────────┤│備註││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6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6日│100年7月1日│100年7月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13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197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19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612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207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2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16日│101年1月17日│101年1月1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612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207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207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18日│101年1月17日│101年1月17日│├──┴────┼───────────┼───────────┴───────────┤│備註││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2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