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35號上訴人 鄭秀葶鄭秀瑩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建業高級中學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枝山 住同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鄭秀葶即鄭秀瑩、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建業高級中學對於中華民國
9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720元,未據上訴人鄭秀葶即鄭秀瑩、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建業高級中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鄭秀葶即鄭秀瑩、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建業高級中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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