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智字第3號原告科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棟 被告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才培訓中心分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得超 人被告 廖孟彥
廖翊鄒國揚 羅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此觀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之規定即明。又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非專屬管轄,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應優先適用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應以無管轄權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937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享有著作權之CQT講義測驗題,均係由原告負責人及原告職員創意發想原創,並同意以原告為著作人。被告中華汽車人才培訓中心、其負責人 黃德超 夥同該中心其餘被告,開辦「品質技術人員訓練班(CQT)」,經原告取得上開課程講義,發現其中測驗題與原告所享有著作權之上開測驗題部分雷同或相同,被告有以重製原告著作之方式、並意圖銷售營利、公開散布,侵害原告之著作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法訴請被告賠償等語。
三、本件原告係主張伊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權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而受侵害,顯屬智慧財產事件。而我國就著作權之智慧財產事件既已特別訂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規範,本件自應優先適用前揭法律規定,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故原告所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兩造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霜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