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仁德 即玄祐診所
劉泓志 即祐民診所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法定代理人 邱文達 被上訴人即被告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李鴻源 被上訴人即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被上訴人即被告嘉義縣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濱 被上訴人即被告嘉義縣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徐超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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