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084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被告 李宜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陸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折舊額計算式:原告所承保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係於民國107年12月(推定15日)出廠,有行車執照影本可按,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438,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故系爭車輛自出廠日迄109年6月23日事故發生時,已使用1年7月。又系爭車輛支出之修復費用為27,729元(鈑金9,192元、塗裝7,207元、零件11,330元),有統一發票、估價單附卷可參。惟零件部分係以新品換舊品,其以新品取代舊品間之差價應予折舊扣除,則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額後,原告所得請求之零件費用應為4,740元(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鈑金及塗裝部分,則毋庸折舊。故原告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共計21,139元(計算式:4,740+9,192+7,207=21,139)。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楊家蓉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1,330×0.438=4,963
第1年折舊後價值11,330-4,963=6,367
第2年折舊值6,367×0.438×(7/12)=1,627
第2年折舊後價值6,367-1,627=4,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