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338號
原告 張宝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延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為「洪延豪」,然依原告提出
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記載被告係為「 洪廷豪 」,且所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亦為「洪廷豪」,應具狀陳報被告究為何人?是否有誤載之情形?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兩造間委託處理債務契約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除戶籍謄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