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俊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9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徐俊隆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徐俊隆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至該帳戶,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1年7月間某日,在位於桃園縣中壢市之莒光公園,將其所有中華郵政中壢郵局(下簡稱中壢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大哥」之人。嗣該「林大哥」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年8月2日,透過網路MSN通訊軟體,向 陳雅麗 佯稱可提供香港彩金之明牌,惟須先匯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使陳雅麗陷於錯誤,乃於翌日下午1時50分許,匯款50,000元至上開中壢郵局帳戶內,而受有損害。嗣因陳雅麗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再經警循線查獲徐俊隆,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徐俊隆於本院之自白。
㈡陳雅麗在警詢中之陳述。
㈢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101
年11月26日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查詢金融卡變更資料、查詢存簿變更資料。
三、核被告徐俊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以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帳戶予他人詐欺使用,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