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三號聲請人 洪銀城 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火泉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號、一○二年度台再字第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李彥文法官沈方維法官吳謀焰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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